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的通告
南川府发〔2025〕13号
为加强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提升城市文明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露天广场舞、露天卡拉OK、露天餐饮、商店广告喇叭、婚丧嫁娶等产生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扰民问题进行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范围和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在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不超过55分贝;在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不超过60分贝。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露天广场舞、露天卡拉OK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居民住宅、文化教育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
五、露天餐饮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用餐人员大声喧哗的行为进行劝止,防止噪声污染;用餐人员用餐过程中应文明用餐,音量不得超过环境噪声限值。
六、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开工封顶、开业庆典、婚丧嫁娶、居民乔迁等活动时,使用乐器、音响、电子爆竹等声响制品,应当控制音量,音量应不超过环境噪声限值,防止噪声污染。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争做文明守约的表率,主动劝导、制止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举报电话:区公安局110;区生态环境局023-71422490;区城市管理局023-71417299。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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