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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6-000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办发〔2025〕19号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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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南川府办发〔202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大力防治水污染,持续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25〕6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或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征收范围为:

(一)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二)在建污水处理厂(站)和已批准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且能在三年内建成投入运行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二、征收对象

南川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缴纳义务人)。

三、征收原则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征收标准

我区污水处理费参照市级规定执行,即:居民按用水量1元/立方米、非居民按用水量1.3元/立方米征收。

五、征收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分别负责组织城区、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展售水量核定工作;属地乡镇(街道)配合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区城投集团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需按月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至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相关费用实行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票据使用

公共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费时,附加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列“污水处理费”科目。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代征单位持该财政票据到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及时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七、代征手续费

市级代征手续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

八、使用和监管

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区级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我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区财政局对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纳入年度预算使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管理。

九、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区内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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