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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32241680XR/2023-0030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卫生健康委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以案释法:某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案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发布日期 ]
2023-10-07
[ 有 效 性 ]

以案释法:某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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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初步调查发现:辖区某诊所涉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将玻璃安瓿瓶放置于医疗废物桶内,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051A的规定,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诊所予以1. 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处置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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