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供稿: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汪涛
审稿:黄晓军、陈垠地、李辉娅、王强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未批先建、从轻处罚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未批先建案
从轻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9日下午3时许,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正在生产,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现场询问该公司法人王某得知,该公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核。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处金额壹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调查与处理】
2022年10月9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该公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场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固定了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核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2年10月10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向该公司送达了《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1014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相关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2年10月31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已主动将塑料颗粒生产线进行拆除。
2022年11月9日,送达了《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29号),当事人承认确实存在告知书上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书面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2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2.2%的罚款(罚款金额壹万壹仟元整),于2023年1月6日送达了《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2〕29号),该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检查时,未获得相关环境部门审批,且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此行为属于未批先建范畴。
(二)法律适用
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规定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罚款(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在本案中,该公司按照《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1014号)的要求,立即停止了塑料颗粒生产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发现不能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的情况下,主动对塑料颗粒生产线进行拆除,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情形符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调查提取的相关证据,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的总投资额为50万元。在本案中,该公司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经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依法决定对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罚款的处罚区间内从轻处罚,最终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决定依法对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2%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典型意义】
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核即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往往存在选址不合理、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跟不上、使用落后生产工艺等情况,极易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以制止该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随着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不断完善,绝大多数环境污染从源头上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部分企业心存侥幸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试不验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既造成了环境污染,同时相关企业又会受到法律的惩戒。本案中,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就因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生产,由于不能补齐相关手续只能拆除设备恢复原状,受到了经济损失。该案对同类心存侥幸的企业起到了强烈的警示震慑作用。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在本案的处置过程中,合理运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该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下达了从轻处罚的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结合具体情况落实了助企纾困的相关政策,同时,对企业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企业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深刻。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免于处罚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供稿: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赵鹏 王强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环境应急事件;免于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5日19时许,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重庆某公司内有食醋气味传出。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庆某公司醋车间有食醋渗漏。该公司在车间食醋渗漏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造成公司淋池有少许食醋渗漏到厂区内的雨水沟渠,但未进入外部环境的违法事实。
重庆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2年9月25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龙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龙某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情况属实。9月26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2022〕31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改正。
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一案进行了立案。
2022年11月7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针对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一案召开案审会,因该公司渗漏的食醋没有进入外环境,未对周边河流造成影响,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后一致通过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目前,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二)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5日晚,重庆某公司醋车间食醋渗漏到厂区内的雨水沟渠中,发生突发性环境应急事件,该公司未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25日对该单位环保负责人龙某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与绘制的《现场勘验方位图》;
2.2022年9月26日对该单位环保负责人龙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影像资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龙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某公司。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制作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环保负责人龙某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现场勘验方位图》、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影像资料。证明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属实。
(三)处罚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4日向重庆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重庆某公司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与《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某公司免于处罚。
【典型意义】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遇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当根据应急方案迅速响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主动清除环境影响。对应急预案启动不及时、应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
本案中,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发现醋车间食醋渗漏,导致食醋进入了厂区雨水沟渠。在执法人员发现该情况后,该公司迅速启动了环境应急预案,采取了先用沙袋堵住渗漏处下方雨水沟渠,然后用水泵回抽至污水处理站,并将淋池内的食醋半成品转移,处置全程高效准确,没有食醋流入外环境,未对周边河流造成影响。考虑到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为激发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严格执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做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没有过错不罚,落实环境违法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制度,启动容错免责机制,全面运用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一手抓严格执法,一手抓优化服务,让执法监管不失温度,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更有温度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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