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利类型 |
法律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对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开展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区县级 |
工业园区管委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二、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