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5包茂高速南川“1·14”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4日20时17分许,在重庆市南川区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往南川方向K1637km+786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于2024年8月30日将该事故相关资料移交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G65包茂高速南川“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于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17日前往深圳市光明区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G65包茂高速南川“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1. 深圳市邮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G1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注册日期:2020年2月13日,登记住所:深圳市光明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4221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证件有效期2024年1月27日至2028年1月26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驾驶人金**,性别:男,年龄:67,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23**********8018,户籍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号,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时间2003-09-17,驾驶证有效期:2015-09-17至2025-09-17,驾驶证有效期:10年。家属联系电话:18*******14。
2. 驾驶人陈**,性别:男,年龄:48,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222**********9410,户籍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号,现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时间1996-01-17,驾驶证有效期:2023-01-17至长期,驾驶证有效期:长期。联系电话:13*******36。
3. 驾驶人曾*,性别:男,年龄:53,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02**********3713,户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07-02-28,驾驶证有效期:2013-02-28至长期,驾驶证有效期:长期。联系电话:13*******49。
4. 乘车人喻**,性别:女,年龄:62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23*********8025,详细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号。联系电话:15*******07。
(三)事故车辆情况
渝G***76,车辆型号:小型轿车,车辆性质:非营运,所有人:金**,地址:重庆市南川区****组,核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2人,无盗抢记录。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1181**********5065,商业险单号1181**********2501。
粤B***14/粤B***5挂,车辆型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性质:货运,所有人:深圳市邮顺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核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2人,无盗抢记录。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交强险单号:6605*********6827,有效期:2023.09.09-2024.09.09,商业险单号6605**********0531。
渝A***SF,车辆型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性质:非营运,所有人:曾*,地址:巴南区南泉街道办****号,核载人数:6人,实载人数:1人,无盗抢记录。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单号PDZA********4621,商业险单号PDZA********1663。
2024年1月14日20时17分许,金**驾驶渝 G***76小型轿车(搭乘喻**)沿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重庆往南川方向行驶,行驶至K1637km+786m 处,撞击因与渝A***SF号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停驶在左侧车道内的陈**驾驶的粤B***14/粤B***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导致渝G***76号车驾驶人金**死亡,乘车人喻**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1.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号)证实,金**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
2.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号)证实,渝A***SF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车辆后部行车灯、制动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号)证实,粤B***14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发前该车前照明、后下部防护、车辆信号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车身反光标识及车辆尾部标志板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要求。
4.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3*********0031号),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金**、陈**、曾*负同等责任,乘车人喻**不承担责任。
(六)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重庆段南川区境内)下行方向1637Km+786m处,属于重庆高速集团南方营运分公司经营管理路段。该路段道路单向2车道,右侧有导流区及新建南川西环高速公路匝道(该高速未开通),行车道宽3.75米,匝道宽3.9米,匝道应急车道宽2.9米,道路线型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地面干燥:该路段小型客车限速100公里/小时,小型客车以外限速80公里/小时;道路中央隔离设施为波形护栏板隔离带,路侧为波型护栏,道路交通标线清晰可见。
2.现场勘查情况。
渝A***SF和粤B***14/粤B***5挂车分别停于左侧行车道,渝G***76斜向跨于车道分界线上,渝G***76车头损坏严重,驾驶人卡于车内,地上散落车辆碎片,事故后方左侧行车道内有三角警示牌碎片。事发时为夜间,天气阴,视线良好,路段有监控。




现场勘查图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人受伤。
金**,性别:男,年龄:67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8018,户籍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号,系渝G***76小型轿车驾驶人,事故中死亡。喻**,性别:女,年龄:62岁,民族:汉族,身份证:5123**********8025,户籍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号,系渝G***76小型轿车乘坐人,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不包含善后赔偿)。
2024年1月14日20时10分,民警接三支队指挥室“大观至南川路段大观服务区出来点,路上有个擦挂事故”。民警于20时11分从南川收费站立即前往现场并联系当事人询问现场情况;20时20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对向车道,跨越中央分隔带护栏到达事故现场,发现黑色小型汽车撞击大型货车事故,民警立即开展交通控制,后转移驾乘人员至护栏外,并拨打119救助。
现场道路右侧车道及应急车道可以通行,左侧车道实施管制,由消防实施救援等工作;支援警力在事发路段拥堵后方警示;22时05分完成事故现场勘查,22时25分完成事故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三)善后情况
2024年10月12日,粤B***14/粤B***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陈**与死者家属(喻**、金*、金*)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由陈**所购车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了307445.56元;渝A***SF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曾*与死者家属(喻**、金*、金*)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由曾*所购车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了307346.91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陈**与曾*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时段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并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两人不撤离现场,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金**驾驶车辆在左侧车道行驶时,发现停驶货车后操作不当,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金**驾驶机动车在左侧车道行驶时,发现停驶货车后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陈**驾驶机动车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并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不撤离现场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且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板和车辆尾部标识板不符合技术标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曾*驾驶机动车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并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不撤离现场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深圳市邮顺物流有限公司有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二)有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1.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辖区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2023年初截至事故发生前对事故企业开展了3次安全检查,发现14条问题隐患,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责令整改告知书并定期开展了复查督促整改;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对辖区高风险企业进行了约谈,传达了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了通报。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经查阅相关资料,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按照职责开展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等工作,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13日为止,大队开展收费站检查时长不低于1小时,共计73次,省际入渝金佛山东服务区检查时长不少于4小时,共计73次,收费站、服务区检查登记的各类车辆共计5131台,4台巡逻车每天对辖区路段全覆盖巡逻3次,共计现场查处违法行为1830起,非现场抓拍共计11575起。履行了监管职责。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1.金**,渝G***76小型轿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现停驶货车后操作不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起到同等作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鉴于金**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陈**,粤B***14/粤B***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未及时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起到同等作用,并且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板和车辆尾部标识板不符合技术标准,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3]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依法对陈**进行处理。
3.曾*,渝A***SF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未及时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起到同等作用,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依法对曾*进行处理。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件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深圳市邮顺物流有限公司要利用多种媒体渠道线上线下同时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通过典型违法行为案例、以案说法,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让大货车驾驶员群体知风险、懂规矩、讲文明,只有安全行车,交通齐遵守,平安天天有。
2.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要继续针对辖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设立检查点,严查酒驾、醉驾、超员、涉牌涉证、疲劳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在查处过程中,民警充分利用执法装备,严格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夜查行动无盲区、无空档,取得实际效果。
G65包茂高速南川“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9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规定。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志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