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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7094320626/2025-0000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5-12-09 [ 发布日期 ]2025-01-06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南川东城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 “8·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8230740分许,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在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项目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9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南川东城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8·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南川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负责事故调查并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南川东城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8·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项目概况。

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位于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鼓楼坝居委2组、渚堰塘居委1组、3组、4组,总建筑面积149975㎡,其中1#、2#地块保障性住房85280㎡、商业用房44492㎡、其他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消防控制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626㎡、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19577㎡,配套建设道路、广场、室外综合管网、景观绿化、电力等附属设施。

2.建设单位概况。

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6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Y72D0Y;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10号传媒中心14楼;注册资本:肆亿柒仟玖佰肆拾叁万捌仟柒佰元整;法定代表人:汪克亮;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身休闲活动;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概况。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52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3828B;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柏路29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邓泽君;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设备监理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公益性质项目建设管理代理甲级;工程招标代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建筑工程专项检测类;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建设项目管理技术研究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城市园林路绿化工程监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执业);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施工总承包单位概况。

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42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54063978Y;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永隆路51号;注册资本:叁亿元整;法定代表人:陈立盛;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劳务分包单位概况。

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825日;

营业期限:2020825日至永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3WAQ96;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18号名润时代广场裙楼2-169;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赵龙泉;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规划设计管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园艺产品种植,花卉种植,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礼品花卉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服装服饰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0196361,有限期至2025101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2001483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759日。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1963日,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工期为780天。

2.2020511日,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涉及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南川区六角楼地块安居工程2个项目,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涉及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修复期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3.20201130日,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基础及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劳务分包范围为该工程的基础、主体部分工程,工期为545天。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823日上午7时许,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班班组长曾**安排本班组组员张**、胡**、赵**到2#地块1号楼,用1#塔吊将3楼商业平台上的丝杆吊运至底楼。710分许,曾**安排起重信号司索工杨**到3楼对丝杆进行挂钩、起吊,赵**协助,张**、胡**、曾**在底楼接。740分许,当第三捆丝杆吊运至离地1.8米左右时,曾**用对讲机喊停了塔吊,同时自己走到吊运丝杆的下方弯腰在地上垫垫木。此时捆绑丝杆的钢丝绳吊索突然断裂,散落的丝杆将曾**砸伤。后经南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时许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2#地块1号楼西南面第二个门面底楼,3楼商业平台距地面约11.1m,正对该门面右侧散落一堆长短不一的丝杆,长度约1m-1.3m,重量约为200kg,靠近楼房一侧的丝杆下方有一滩约0.2㎡血迹,捆绑丝杆的钢丝绳吊索已锈蚀,且表面存在断丝,断口处钢丝出现扭曲,且向外伸展。

勘验现场时,死者曾**遗体已被送至南川殡仪馆,后经调查询问曾**同班组作业人员,曾**被掉落的丝杆砸中后,双膝跪地,右手手掌撑地,左手放在地面丝杆上,头上佩戴的安全帽右前部被打坏,头部低垂,背部压有丝杆,头部、耳朵、鼻子、嘴巴等部位有血渗出。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曾**,男,19693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3212,户籍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工作单位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时间20211023日,2024823日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4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向总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刘**报告,刘**赶到现场后,立即组织工人开展施救,同时叫灰工朱**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立即向项目部副经理邱**和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赵**报告情况。邱**接报后立即向项目经理韦**报告了情况,并立即向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简*、区住建委监督员胡**报告事故信息。随后,我局接到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事故信息,立即组织区住建委、区公安局、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相继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灰工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的工人胡**、张**立即呼喊周边的工人过来施救,将丝杆从曾**身上移开。755分许,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曾**送至南川区人民医院急救。9时许,经南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赵**同曾**家属就善后赔偿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赔偿死者家属149万元,并签订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开展救援,采取了急救措施,并将曾**送往医院抢救,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住建委、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造成该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使用锈蚀、断丝的钢丝绳吊索捆绑丝杆进行吊运作业。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杂工班组长曾**违规指挥叫停吊运作业,且走到吊运物下方垫垫木。捆绑丝杠的钢丝绳吊索突然断裂,掉落的丝杆将其砸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钢丝绳吊索的维护保养制度。钢丝绳吊索长期置于室外达半年之久,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其锈蚀、断丝。

2.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事故当天开展吊运作业时,未对吊具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1]

3.未严格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曾**在未取得起重信号司索工证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叫停吊运作业[2],违规走到吊运物下方[3]垫垫木。

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系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审查。20231月至20248月,定期进行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自检自查20次,20235月至20247月,开展监理安全月检检查11次,查出安全隐患45条,均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6次,召开工地例会6次,参加监理例会7次,排查隐患39条,并督促其按期整改,形成闭环。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公司编制了施工方案并报业主、监理单位审查;对劳务单位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核;成立了项目部,配备了项目管理人员,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手册》、《两单两卡手册》、《安全施工标准化手册》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41月至8月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12次,开展了日周月检查并做了相关记录,发现隐患14条,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针对钢筋混凝土质量、模板工程质量、混凝土工程质量等开展每月至少1次的专项检查并如实记录,对发现问题均全部督促整改完毕。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项目监理单位。该公司成立了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项目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组织了现场安全检查;核准了施工单位的进场资格;审批了《施工方案》。今年1-8月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监理例会7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了日周月安全检查,对危大工程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做记录,如实填写了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下达了监理通知单,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罚款。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制定了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未发现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使用锈蚀、断丝的钢丝绳吊索捆绑丝杆进行吊运作业,且在未取得起重信号司索工证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叫停吊运作业,违规走到吊运物下方垫垫木,因捆绑丝杆的钢丝绳吊索突然断裂,被散落的丝杆砸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家)

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单位,一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钢丝绳吊索的维护保养制度。钢丝绳吊索长期至于室外达半年之久,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其锈蚀、断丝;二是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事故当天开展吊运作业时,未对吊具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三是未严格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曾**在未取得起重信号司索工证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叫停吊运作业,违规走到吊运物下方垫垫木。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4]、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第四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1.10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50万元至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3人)

1.**,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钢丝绳吊索的维护保养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钢丝绳吊索锈蚀、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8]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的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赵**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 *,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钢丝绳吊索的维护保养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钢丝绳吊索锈蚀、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王*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钢丝绳吊索锈蚀、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10]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1.10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三至百分之二十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2人)

1.**,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在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中,项目部只对管理人员、班组长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一线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12]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3],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整改,并对韦**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发现项目部未对一线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14],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整改,并对李**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

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落实,劳务分包,安全责任不能分包;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二)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与治理,将事故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真实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作业所需的技术知识,还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三)重庆吉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除参加项目部统一的安全教育培训外,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综合能力素质培养,掌握好下属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理念、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要充分辨识分析生产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要加强和提高监理安全的思想认识,加强对施工单位、劳务单位的监理工作。要针对本项目施工特点切实分析好安全风险点和隐患点,要从源头上找准项目部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责任心,实施监理中敢于逗硬,发现问题和隐患苗头要及时要求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应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倒逼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风险研判,对施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六)东城街道办事处

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频次,认真梳理各在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移交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处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129


[1]《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起重吊装安全施工方案》第七章吊装准备工作:1.对吊装作业环境、吊具、钢丝绳等进行检查,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2]《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起重吊装安全施工方案》第六章劳动力配备:2.每台塔吊司机及塔吊司索信号工必须经三级教育合格后持证上岗。非起重工严禁指挥起重设备。

[3]《南川区百货公司片区安居工程一期起重吊装安全施工方案》第九章起重吊装作业注意事项:6.在起吊和落吊的过程中,吊件下方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以防物件坠落而发生事故。

[4]《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4]《监理规划》第六章第21.5: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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