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东城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 “6·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南川东城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
“6·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6日16时许,南川区东城街道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项目三标段7号楼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南川东城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6·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南川区纪委监委、南川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负责事故调查并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南川东城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6·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事故项目概况
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位于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北郊居委1、2、3组,总建筑面积119401.42㎡,其中保障性住房7#、8#、9#、10#楼90181.10㎡、S-1,S-2商业用房4232.27㎡、其他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消防控制室及公共厕所)93.01㎡、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24895.04㎡。
2.建设单位概况
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6月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Y72D0Y;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10号传媒中心14楼;注册资本:肆亿柒仟玖佰肆拾叁万捌仟柒佰元整;法定代表人:汪克亮;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身休闲活动;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概况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2月2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30930Q(10-1);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B楼8层、9层;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周仰东;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包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估、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检测、施工劳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施工总承包单位概况
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4月2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54063978Y;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永隆路51号;注册资本:叁亿元整;法定代表人:蔡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5.专业分包单位概况
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2月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唐继军,营业期限2004年12月3日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8865730B,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新建路6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备案);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可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移位等工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6.吊篮租赁单位概况
重庆阳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2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杨珊,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林堡社区1组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C86H507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吊篮安拆单位概况
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8月1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8466362L;注册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奥康二期A栋5号楼4单元;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邓**;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维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0061930,有限期2021年2月1日(有市建委统一延续资质证书文件),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8〕00444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1.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总工期为1125天。
2.2021年5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涉及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涉及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修复期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工程的“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
3.2024年7月4日,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外墙装饰及门窗栏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内容为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外墙装饰及门窗栏杆专业分包,门窗栏杆、外墙抹灰真石漆、干挂花岗石等工作内容,工期为180天。
4.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阳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动式吊篮租赁合同,租赁电动吊篮60台,合同约定吊篮设备在工地上下车和吊篮设备安拆的搬运工作、吊篮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移位由重庆阳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2024年8月份左右,因重庆阳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项目吊篮安拆没有谈好合作,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隆安公司编写的吊篮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自行开展吊篮安拆工作,未向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报批。聘用王**、甘**、邹**、刘**、刘**、刘**等人员对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项目的吊篮进行安拆,其中刘**和刘**为普通工种,其余人为安装工种。
5.2024年4月份左右,重庆阳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找到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邓**让其公司安拆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的的吊篮,2024年5月28日,重庆阳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高处作业吊篮委托安装(拆卸)协议,委托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高处作业吊篮149台,工程名称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因吊篮安拆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后邓**用隆安公司和人员的资质做了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经过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审,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论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隆安公司报送的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合同、安装人员资格证书、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进行了审核同意安装。后因隆安公司离南川较远、合同金额等原因没有谈好合同,王**支付了邓**做吊篮施工方案的资料费2500元,实际吊篮安拆为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6日14时30分许,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吊篮安拆班班组长刘**带领工人辜**、刘**、刘**在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7号楼楼顶从事吊篮移位工作。16时许,刘**在楼顶东北侧房檐横梁放钢绳,刘**准备对东北侧采光井旁吊篮支架后支座进行移位,因前方女儿墙上外墙作业使用的安全绳挡住后支座前移,刘**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登上女儿墙不慎坠落。后刘**喊刘**递工具时没有人回应,随即刘**从房檐下来和辜**、刘**一起在楼顶和楼下寻找刘**。同时负责7号楼外墙涂料的工人王**听到有重物掉落的声音并看到采光井里面有一只断手,立即电话通知了施工员梁*,后梁*和项目部人员寻找发现二楼一个门市里面的商业烟道上面有一个工人,烟道下方有血迹,南鸿公司王*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后消防救援局人员将刘**救下。最后经南川区中医院医生确认刘**已死亡。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川区东城街道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项目7号楼楼顶,楼顶大门东侧有一套红色安全带在地上,楼顶东北方位的采光井附近为刘**作业位置,该采光井女儿墙离屋顶面高度为1.6米。采光井西侧女儿墙上方斜挂着一根外墙作业使用的安全绳,安全绳下方有黑色擦挂痕迹,该擦挂痕迹位置为刘**坠落点,采光井离二楼商业楼90米左右。刘**坠地点位置为7号楼二楼商业门面烟道上方,现场烟道和地面均有血迹。
勘验现场时,死者刘**遗体已被送至南川区殡仪馆,后经调查询问刘**同班组作业人员,刘**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刘**,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518,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作单位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6月19日,担任普工工种。2025年6月16日于本次事故中死亡,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5】病理B鉴字第10号)检验意见:刘**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导致头、颈、胸部及四肢多部位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5万元,工伤保险赔付105万元左右,总共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王**向南鸿公司现场施工员梁*报告,梁*和王润江查看现场后梁*立即报告项目施工员王*,王*立即通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唐**、分包单位锦辉项目经理骆**和安全经理肖**,同时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唐**接报后立即向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简*报告事故信息,简*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蔡*汇报事故信息。随后,我局接到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事故信息,立即组织区住建委、区公安局、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相继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接到工人报告情况后,南鸿公司现场施工员梁*立即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发现事故现场,南鸿公司施工员王*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17时30分许,消防救援局人员将刘**救下,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人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同刘**家属就善后赔偿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除工伤保险赔偿金额外,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并签订了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书。
事故发生后,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开展救援,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消防救援局、区住建委、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刘**安全意识不强,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7号楼楼顶对吊篮支架后支座进行移位作业时,因前方女儿墙上外墙作业使用的安全绳挡住后支座前移,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登上女儿墙冒险作业,致其高处坠落,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外墙装饰及门窗栏杆专业分包单位,吊篮安拆实际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施工现场严格管理,吊篮二次移位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佩戴安全带[1]的情况下登上采光井女儿墙冒险作业。
(3)更换吊篮安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报批,未严格按照《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安拆人员施工。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吊篮专项施工方案安拆单位,收取费用出借公司资质证书给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允许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名义对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段吊篮安拆工作进行施工。
2.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刘**违反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无高空作业吊篮安拆资质从事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工作。
五、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系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建设单位安全日志,每月召开安全检查会议。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每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查出安全隐患7条,均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毕。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市南川区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经调查,未发现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项目总承包单位,该公司取得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手册》、《两单两卡手册》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吊篮安拆单位隆安公司报送的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合同、安装人员资格证书、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进行了审核。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每月召开安全会议,定期进行日周月隐患排查,每日填写施工安全日志,对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项目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6份共47个隐患均已督促整改,对工人违章情况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两份,对外墙专业分包工程下达罚款单4份,其中吊篮班组罚款单1份。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
(一)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分为日常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采取计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了安全会议安排部署住建领域安全工作相关事宜,每月召开住建领域安全风险研判会议进行风险研判。建设工程综合技术中心针对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制定了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按计划每月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并制作监督检查记录,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共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两份并督促整改,对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项目作出行政处罚两次。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未发现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刘**,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普工,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7号楼对吊篮支架进行二次移位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登上采光井女儿墙冒险作业,致其高处坠落死亡。本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施工现场严格管理,吊篮二次移位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是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登上采光井女儿墙冒险作业,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高空作业吊篮安拆资质从事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工作;三是更换吊篮安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报批,未严格按照《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安拆人员施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3]、第四十三条[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6]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1.10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50万元至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唐**,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8]项的规定,唐继军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的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专业分包项目安全员,未对吊篮二次移位现场进行监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规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10]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1.10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三至百分之二十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企业资质和人员编写《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吊篮专项施工方案》,明知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用其资质和方案组织施工不予制止并收取相应费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11]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孙*,重庆市南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安全员,负责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如实记录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情况,建议由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刘**违反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高空作业吊篮安拆资质从事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工作。建议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刘**进行处理。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落实,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工作力度,提升监理检查频次,定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按要求配备有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管及危大工程的专项巡视,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与治理,将事故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特别是对于高空作业的监管,要充分辨识分析生产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要加强和提高监理安全的思想认识,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监理工作。加强危大工程专项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一旦发现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倒逼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风险研判,对施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频次,认真梳理各在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移交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处理。
[1] 《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三标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4.1.19操作要求,移位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安全帽。
[2] 《重庆市房屋与市政工程“两单两卡”》普工 2.会操作:体检合格才入场,教育交底再上岗;酒后千万莫逞强,高空抛物进牢房。陌生环境莫乱走,警惕临边与洞口;特种作业有专人,四不伤害记心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7]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
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