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南川府发〔2020〕1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精神,坚定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分类施策。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和目标,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生态环境管控内容不突破、管理要求不降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环境质量改善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共建共享的生态新格局基本形成。
到2025年,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使南川成为山清水秀的美丽之地。
到2035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四、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全区国土空间按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大类划分为26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6个,面积占比27.7%;重点管控单元6个,面积占比48.6%;一般管控单元4个,面积占比23.7%。
五、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优化空间布局,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实施差异化管理,重点推进产业升级,优化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布局,优化水资源配置和排污口、取水口及饮用水水源地布局,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六、实施与应用
执行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并细化落实全区及具体单元管控要求,相应管控要求数据上传至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划应将落实到具体空间的生态、水、大气、土壤、资源利用等红线、底线和上线要求作为编制的基础。
区域、流域等产业发展应将三线一单提出的要求作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基础,具体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作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具体区域、园区和单元落地的支撑。监管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时,应将三线一单作为重要依据。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应作为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应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七、更新与调整
5年内因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调整,三线一单确需进行更新的,按程序报批。
附件:1.南川区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2.南川区总体管控要求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南川区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 单元分类 |
环境管控 单元要素分区组成 |
ZH50011910001 |
南川区南城街道双河水库英岩水厂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ZH50011910002 |
南川区东城街道肖家沟水库梅垭水厂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2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ZH50011910003 |
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3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ZH50011910004 |
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4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ZH50011910005 |
重庆金佛山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5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ZH50011910006 |
重庆市楠竹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6 |
市级森林公园 |
ZH50011910007 |
重庆市乐村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7 |
市级森林公园 |
ZH50011910008 |
重庆市顺龙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8 |
市级森林公园 |
ZH50011910009 |
重庆市睡佛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9 |
市级森林公园 |
ZH50011910010 |
重庆南川山王坪喀斯特国家 生态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10 |
国家生态公园 |
ZH50011910011 |
重庆南川黎香湖国家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11 |
国家级湿地公园 |
ZH50011910012 |
重庆大石包市级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12 |
市级湿地公园 |
ZH50011910013 |
南川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 |
优先保护单元13 |
红线中生态功能区 |
ZH50011910014 |
南川区水土保持功能区 |
优先保护单元14 |
红线中生态功能区 |
ZH50011910015 |
南川区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 |
优先保护单元15 |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 |
ZH50011910016 |
南川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 |
优先保护单元16 |
水土保持功能区 |
ZH50011920001 |
南川区重点管控单元-大溪河平桥镇 |
重点管控单元1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弱扩散区、生态补水区 |
ZH50011920002 |
南川区重点管控单元-大溪河南川中游 |
重点管控单元2 |
水环境工业-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高排放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防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ZH50011920003 |
南川区重点管控单元- 大溪河龙川江 |
重点管控单元3 |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弱扩散区 |
ZH50011920004 |
南川区重点管控单元- 大溪河南川上游 |
重点管控单元4 |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高排放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防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ZH50011920005 |
南川区重点管控单元- 大溪河鱼泉河 |
重点管控单元5 |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高排放区 |
ZH50011920006 |
南川区城镇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6 |
大气受体敏感区 |
ZH50011930001 |
南川区一般管控单元- 柏枝溪金狮桥 |
一般管控单元1 |
农用地优先保护 |
ZH50011930002 |
南川区一般管控单元- 大溪河龙岩河 |
一般管控单元2 |
农用地优先保护 |
ZH50011930003 |
南川区一般管控单元- 黎香溪增福 |
一般管控单元3 |
农用地优先保护、大气弱扩散区 |
ZH50011930004 |
南川区一般管控单元-蒲河红岩 |
一般管控单元4 |
农用地优先保护、大气弱扩散区 |
附件2
南川区总体管控要求表
管控 类别 |
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第一条 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严格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条 禁止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合理有序撤除与资源景观保护冲突的设施。 |
第三条 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严把环境准入关,禁止建设南川区产业定位中明确禁止的项目,大观组团禁止引进屠宰、生物发酵制药等污水排放量大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南平、水江、龙岩和大观组团园区实际情况设定防护林及防护绿地等缓冲带。 | |
第五条 对工业用地上“零土地”(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技术改造升级且“两不增”(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对原老工业企业集聚区(地)在城乡规划未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和期限内,且列入所在区县工业发展等规划并依法开展了规划环评的项目,依法依规加快推进环评文件审批。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第六条 提高农肥利用率,提高乡镇污水处理率,加强农田氮磷流失、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农田地膜残留、耕地重金属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第七条 加快推进实施《重庆市南川区龙川江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并满足污染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处理厂,确保龙川江水质达标。 | |
第八条 对页岩气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合理有效处置或综合利用;根据实际页岩气区块开发和产水情况优化调整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确保废水全部处理达标排放。 | |
第九条 人口集中居住区采取规范化隔离或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应采取一定的废气防控措施;对产生臭气的生产单元应采取除臭措施,确保臭气浓度场界达标,避免臭气扰民。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十条 工业园区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第十一条 涉重及涉危险化学品的设施禁止选址于溶洞区及地下暗河上方。各项目详设阶段除要求严格执行相应防渗标准外,装置的布局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优化调整;加强页岩气开采中的水环境保护和跟踪监测工作。 |
资源利用效率 |
第十二条 旅游开发建设中推行节水措施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回用率,严格制定并落实资源保护制度和措施。 |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造工业项目的水资源消耗水平应达到《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中的准入值及行业平均值;新建和改造的能耗水平应达到《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中的准入值及行业平均值。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