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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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川府告〔2018〕62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控制,有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函》(渝环函〔2018〕382号)要求,我区决定在现有21.33平方公里基础上,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3平方公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南川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约24.33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东城街道:鼓楼坝社区、长亭社区、渚堰塘社区、皂角井社区、花山居委、灌坝社区、北郊社区、龙岩河居委,面积约11.88平方公里。

南城街道:三圣路社区、龚家塘居委、松林社区、金佛社区、南园路居委、清桥社区、万隆村、兴南社区,面积约6.38平方公里。

西城街道:东方红社区、永隆社区、西大街居委、新桥社区、来游社区、龙济社区、长远社区,面积约6.07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禁燃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

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要切实巩固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成果,坚决防止污染反弹。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川府告〔2017〕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市南川区庆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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