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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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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任务要求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8号)附件233项规定,市环保局牵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每年增加15平方公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函》(渝环函〔2018382号)附件第五条控制生活污染中规定,2018年南川区应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平方公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类(一般)、类(较严)和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料种类

Ⅰ类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Ⅲ类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二、主要内容

20171122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川府告〔201748号),该通告明确了(东城街道:鼓楼坝社区、长亭社区、渚堰塘社区、皂角井社区、花山居委、灌坝社区、北郊社区;南城街道:三圣路社区、龚家塘居委、松林社区、金佛社区、南园路居委、清桥社区、万隆村;西城街道:东方红社区、永隆社区、西大街居委、新桥社区、来游社区、龙济社区、长远社区)面积约21.33平方公里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按照重庆要求,在(南川府告〔201748号)基础上,本通告主要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新增龙岩河居委、兴南社区约2平方公里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长远社区增加约1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约24.33平方公里。二是调整了高污染燃料类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已对高污染燃料类型进行了调整,因此原通告相关内容应调整,同时结合南川实际,本通告选定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类。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8911起施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川府告〔201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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