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精神,经对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重庆市南川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
《清单》共包含43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办事环节。
二、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变更,原设立依据变更、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服务监管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要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配套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附件:重庆市南川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南川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设立依据 |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备 注 |
1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区教委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企业 |
只涉及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不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2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宗委 |
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
3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宗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
申请人 |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区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
5 |
设立全区性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
6 |
设立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3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
7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地灾勘查、地灾评估、土地规划等资质的中介机构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
申请人 |
|
8 |
矿业权价值评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新设采矿权登记;2.采矿权延续登记;3.采矿权变更登记;4.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5.采矿权转让审批。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 |
审批部门 |
|
9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备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建设单位(个人)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备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建设单位(个人) |
涉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1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区域评估项目的中介费用由区政府承担,其余项目由委托方承担。 |
|
11 |
交通影响评价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机构;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专业机构 |
1.《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附录3第六条;2.《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政规划管理流程再造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14〕67号)。 |
企业 |
|
12 |
土地估价报告编制 |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查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查;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审查。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土地估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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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竣工验收“多测合一”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备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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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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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五条。 |
企业 |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区人防办 |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人防指挥工程除外 | ||
16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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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 |
企业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企业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一项。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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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七条第一项。 |
企业 | |||||
18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区港航管理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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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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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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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区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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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
区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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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 |
无 |
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
全国范围内所具有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估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
企业、法人、组织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 |
无 | |||||||
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政许可 |
无 |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许可 |
无 |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许可 |
无 | |||||||
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业务的行政许可 |
无 | |||||||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两百米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行政许可 |
无 | |||||||
2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5.《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
25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区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五条;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
26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区政府)。 |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27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 1。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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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 1。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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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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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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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4项。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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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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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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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区气象局 |
具有防雷装置设计评价能力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表第70项;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审批部门 |
|
35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表第95项;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
3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工程咨询单位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 |
审批部门 |
|
37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工程咨询单位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
38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工程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
39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内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工程咨询单位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 |
审批部门 |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 |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 |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 |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 | ||||||||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 ||||||||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
除燃煤燃气热电站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核准 | ||||||||
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且不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余电网项目核准 | ||||||||
40 |
安全评审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具有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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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涉林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
林地使用许可 |
无 |
区林业局 |
林业咨询服务公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森林法实施条例》。 |
申请人 |
|
42 |
涉林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
林木采伐许可 |
无 |
区林业局 |
林业咨询服务公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森林法实施条例》。 |
申请人 | |
43 |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设立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 |
区人力社保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用人单位 |
子项不需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