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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4-00038
[ 主题分类 ]
林业;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发〔2024〕11号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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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禁火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10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烧山造林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在勘察、开采矿藏和实施建设工程等过程中野外用火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三)森林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责任追究

(一)凡违反本通告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通告》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023-71647699(区林业局)110(公安机关)、023-71646119(区应急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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