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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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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珍贵的森林资源,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规定我区森林禁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241010日。

(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划定我区森林禁火区域。禁火区域为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明确相关要求。一是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烧山造林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在勘察、开采矿藏和实施建设工程等过程中野外用火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二是进入森林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禁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三是森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凡违反本通告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二是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明确监督报告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禁火通告》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023-71647699(区林业局)、110(公安机关)、023-71646119(区应急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无。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无。

五、示例

1.案例一:

2022817日,南川区大观镇观音桥社区居民胡某某,在大观镇观音桥社区(小地名:碑塆)处,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田内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案例二:

2022812日,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某森林公园林区内,对游客擅自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管控不力,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元。

3.案例三:

2017216日,南川区白沙镇大竹村村民杨某某,男,时年73岁,因泄愤故意纵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9亩,杨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4.案例四:

201525日,南川区楠竹山镇农家村村民张某某,女,时年44岁,因农事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5亩,张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5.案例五:

2013319日,南川区楠竹山镇锅厂村村民皮某某,女,时年51岁,因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35.5亩,皮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6.案例六

2013312日,南川区石墙镇楼岭村村民刘某某,男,时年71岁,因农事用火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20.3亩,刘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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