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珍贵的森林资源,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规定我区森林禁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
(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划定我区森林禁火区域。禁火区域为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明确相关要求。一是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烧山造林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在勘察、开采矿藏和实施建设工程等过程中野外用火;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二是进入森林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禁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三是森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凡违反本通告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二是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明确监督报告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禁火通告》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023-71647699(区林业局)、110(公安机关)、023-71646119(区应急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无。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无。
五、示例
1.案例一:
2022年8月17日,南川区大观镇观音桥社区居民胡某某,在大观镇观音桥社区(小地名:碑塆)处,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田内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案例二:
2022年8月12日,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某森林公园林区内,对游客擅自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管控不力,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元。
3.案例三:
2017年2月16日,南川区白沙镇大竹村村民杨某某,男,时年73岁,因泄愤故意纵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9亩,杨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4.案例四:
2015年2月5日,南川区楠竹山镇农家村村民张某某,女,时年44岁,因农事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5亩,张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5.案例五:
2013年3月19日,南川区楠竹山镇锅厂村村民皮某某,女,时年51岁,因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35.5亩,皮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6.案例六:
2013年3月12日,南川区石墙镇楼岭村村民刘某某,男,时年71岁,因农事用火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20.3亩,刘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