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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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9号)精神,做好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规定,在老城区(含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南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重庆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区级各部门要在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督促下,形成合力抓好落实,相互配合及时查找梳理、妥善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区教委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及时编制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要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要及时移交投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按《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要求,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区教委。未移交区教委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区教委后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区政府可采用回收、回购等方式进行收回。由南川区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区教委。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区政府可予以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区教委,其建筑规模对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可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办成公办园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解决一定的教师编制;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和重庆以及南川有关规定会同区财政局、区教委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审核民办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该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教委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由区教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明确每一所幼儿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全面整改。区政府根据前期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重庆市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区政府督查办要分时段对各部门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督查范围,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

四、组织措施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部门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国资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区级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教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南川区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并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建设和移交过程中的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监管落实。区委编办负责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区国资金融办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按时移交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回购过程中,区税务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税款。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治理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相关部门要按照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各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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