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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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2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0〕83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交管养〔2019〕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建立并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五条 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

(二)执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

(三)审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四)统筹安排养护资金。

(五)监督考核区公路事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养护管理工作。

(六)探索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

第六条 区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县道公路及所管养乡、村道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二)协助区交通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指导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好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指导村委会组织实施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三)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议事机制,落实责任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开展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水毁等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转移支付的中央补助资金及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其他方式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总额,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补助里程以当年市级补助基数为依据,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开支。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的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养护计划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依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养护定额,结合养护工作特点科学编制。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计划应以路况水平、使用年限、资金需求、交通流量等因素按项目编制。

日常养护计划应考虑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年公里定额的方式编制。

应急养护计划应根据历史年均养护需求情况编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区交通局和区公路事务中心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站点和服务设施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积极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区交通局、区公路事务中心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局、区公路事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农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桥梁、隧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评定。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逐步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局、区公路事务中心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要逐步完善;新建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工作,树立典范,以点带面,逐步由突击性养护向季节性养护转变,推动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五条  区公路事务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区公路事务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特别是汛期、极端天气、特殊节假日时期,应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涵以及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排查,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交通中断或路产路权等影响公路运行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局和区公路事务中心应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和取水等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区交通局应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区交通局或区公路事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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