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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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

移民农转非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4〕83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

农转非安置实施方案

为维护金佛山水利工程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征地移民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金佛山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批复》(渝府地〔2014〕691号)和《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文件精神,结合金佛山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置范围及对象

(一)安置范围

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大坝枢纽区、淹没区、复建公路、拆迁安置区(涉及头渡镇柏枝村1、3、8社,玉台村1、2、3、5社;金山镇院星村3、4社)。

(二)安置对象

1.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为安置对象:

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在籍农业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研究生)、现役义务兵(十年内)、劳改劳教人员、户籍制度改革未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转城人员(2010年8月1日后)。以户为单位,本次被征收的耕(园)地面积等于或大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园)地面积(人均耕<园>地面积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为准);以林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本次被征收林地面积等于或大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为准)。

2.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农村中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仍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农业人员。

二、农转非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原则

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安置按本人自愿原则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农转非安置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一)缴费标准

农转非安置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执行。

(二)缴费来源

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参保人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提取。转非参保费用由金山湖开发区管委会代扣代缴,统一划转区人力社保部门。

凡参加农转非安置的移民,项目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给予适当补贴,标准为6000元/人。

(三)缴费方式

鉴于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方式是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农转非安置为辅,征地移民不全是农转非安置的特殊情况,且目前参保人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待参保人员确定后,根据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总费用,再制定补充方案,明确转非人数、补偿标准、反套征地面积,按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总费用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按补充方案一次性办理参保手续。

四、农转非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件

(一)农转非要件

1.农业户口本;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申请;

4.农转城申请表。

(二)参保要件

1.城镇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

4.1寸证件照两张;

5.2010年8月1日后以户改政策转非的参保人员需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转户确认书一份;

6.其他资料。

五、农转非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办理要求

(一)农转非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一次性受理和办理。逾期未申请办理转非参保手续的,今后一律不予受理。

(二)农转非人员确定后,由所在农业社(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农转非和参保手续。

六、农转非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养老待遇

农转非人员的养老待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和社保部门现行政策执行。

七、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

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八、移民农转非安置后,不再享受金佛山水利工程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九、本方案印发时间为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安置计算参保时间。

十、本方案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金山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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