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川区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发﹝201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川区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南川区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使用机制,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带头人是指在南川某一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实绩突出,并善于组织带领本学科成员开展课题或学术技术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成果转化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身份和资历限制。
第四条 区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区学科带头人推荐选拔的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第六条 区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二)优良的科学作风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虚心好学、求实创新、拼搏奉献;
(三)扎实的知识基础:具有本学科、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知识面宽,思维活跃;
(四)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对学科、专业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主持或主研完成过南川区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
(五)较大的学术成就:在学术、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撰写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在区级以上专门学术刊物发表过三篇以上且具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的论文;
(六)学历、资历条件: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区内相关学科领域起骨干作用,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评选学科带头人以近五年的工作成果和实绩为依据,具体评价标准根据各学科的业务特点,由区人力社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和区经信委、区科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学科建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工作。各学科带头人人选为1-3名。
第九条 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凡符合选拔条件的对象,由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填写《南川区学科带头人推荐表》,连同证明其学术、技术水平和成就等有关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
(二)资格审核。主管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并报区人力社保局。
(三)专家评议。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经信委、区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议。
(四)公示。对经专家评委会评议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选,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区学科带头人应积极承担国家、重庆市及我区安排的重点(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积极培养年轻人才,并重点指导、培养1-2名业务尖子;积极为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被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学科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任期内由区人民政府发给津贴每人每月500元;
(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南川区学科带头人”称号;
(三)学科带头人申报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优先申报,各级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学科带头人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推荐国家、重庆市级优秀专家时,优先考虑区学科带头人;
(五)优先享受所在单位安排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每三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仍具备区学科带头人条件的,可重新申报评定。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应与区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签订学术技术合同,明确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目标,同时根据自己所承担的课题或科研任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力社保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管理期内每年对学科带头人进行一次考核,由区人力社保局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学科带头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学术成就、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停止或收回其享受待遇:
(一)任期考核不合格;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丧失或违背区学科带头人所必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擅自离职或不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科带头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严格落实学科带头人的各项待遇,努力为学科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支持他们承担学科课题研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川市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南川府发〔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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