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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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

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0〕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       

南川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谐,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补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参战、参核人员)。

第三条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三)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丧属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南川区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二)由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死亡的必须提供《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及复印件一份;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死亡的必须提供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抚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证及复印件一份;在乡参战、参核退役军人需提供街道(乡镇)民政办证明。城镇“三无”人员死亡的必须提供街道(乡镇)民政办和派出所证明。

《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民政办、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各一份。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免费。

第六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属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范围。

第七条 街道(乡镇)民政办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加盖民政办印章并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街道(乡镇)民政办要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对符合条件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丧事承办人到区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

第八条 区殡仪馆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对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殡仪馆应当尊重死者,依据丧事承办人委托事项为死者丧事提供优质服务,并引导丧属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辖区内补助对象在区外死亡火化,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取得证明材料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南川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补贴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凭《(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二联)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向区民政局申请领取已支付费用。区民政局按照规定的免费或补贴项目,在1500元以内审批发放基本丧葬服务补贴金。

《(异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乡镇)民政办、区民政局各一份。

非本辖区户籍免费对象在我区殡仪馆火化的, 丧事承办人应回免费对象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免费事宜。

第十一条 丧事承办人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申请审批手续的,可在事后申请补办,其程序不变。

第十二条 区殡仪馆分两次(上年12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6月1日至11月30日)对补助对象死亡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贴费用进行汇总,并按死者户籍所在地编列结算清册,连同《补贴申请表》第三联,于每年6月5日、12月5日前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区民政局或殡仪馆。

结算清册一式三份,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异地死亡火化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贴费用进行汇总,并编列结算清册,于每年12月8日前送区财政局结算。

第十四条 街道(乡镇)民政办应妥善保存《补贴申请表》、《(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一联和申请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

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民政办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统计表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统计表 (包括异地火化补贴情况) 报至重庆市民政局。

第十六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组织、检查、指导。区财政局负责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区殡葬管理中心负责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督查、稽核等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街道(乡镇)民政办负责审核死者所属类别、出具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复核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情况,发现有假冒、骗取行为的,依法责令责任人退还已享受免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川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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