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
单项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川府发〔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科目。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一)价值补偿。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二)损失补偿。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三)奖励补助。指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单项补偿标准。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本文件执行,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科目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做好补偿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发〔2011〕52号)同时废止。在本文件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重庆市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 补偿科目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单项明细 | |||||||
损 失 补 偿 | 1 | 非住宅停产停业 | / | 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
2 | 室内装饰装修 | 住宅 | 200元/平方米 | 1.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2.若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非住宅 | / | 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3 | 附属 设施 | 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等设施(含民用、非民用)的补偿 |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我区行业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同等数量的水、电专户、天然气、闭路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本条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按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 | 参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
| 补偿科目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单项明细 | |||||||
奖励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 | 1.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以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
6 | 单户提前签约 奖励 | 住宅 | 200元/户·日 | 1.在项目征收公告及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提前天数自签约期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商业用房15元/平方米·日; 其他非住宅10元/平方米·日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10000元/户 | 给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 ||||
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须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5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35元/平方米·次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按12元/平方米·月计算,但每户最低补助不低于1200元/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800元/月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2.本表格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3.本表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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