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持续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利用行为,严厉打击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促进全区砂石土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 实施细则所指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在批准的合法用地范围内,按相关设计在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或者擅自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加强源头管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理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砂石土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 土资源产生。
第四条 在满足本工程自用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移交区政府指定的接管单位接管,由其统一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土资源销售同期市场均价。
区政府指定的接管单位应规划砂石土堆放地点,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公布。
第五条 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具体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动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勘查、设计等资料充分分析论证,预计将产生砂石土资源的,应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其中建设工程的自用量由建设单位提供依据并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核。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接管单位等共同现场踏勘,确认将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审查《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砂石土数量等主要内容。
(三)建设工程动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将剩余的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并做好与砂石土接管单位的移交工作,接管单位应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移交资料,建立移交台账等。
(四)砂石土接管单位根据各堆放点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做好堆放点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在处置前,应明确砂石土资源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土资源销售同期市场均价),在结合市场现状、砂石土资源质量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基础上,编制《价值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评估表》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审核。
(五)接管单位拟定交易方案,经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审查同意,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所得在依法纳税后全额上缴区财政。
接管单位应在每宗砂石土交易结束后10日内,将有关交易结果资料报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
第六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统筹调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建设工程砂石土处置情况,研究协调建设工程砂石土处置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和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砂石土管理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审查《调查报告》,公布集中堆放点,依法打击、查处建设工程非法采矿采砂行为,参与审核《评估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砂石土资源处置款项解缴入库;结算支付相关费用。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含指挥部、管委会)负责承担相应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审核建设工程自用量,协助审查《调查报告》;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发现未按设计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抄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地点。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河道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审查、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等工作。
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开展《评估表》抽查工作;参与《调查报告》和砂石土交易方案的审查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的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和风险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各乡镇(街道)负责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辖区内建设工程非法采矿采砂及销售处置行为。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建设工程审批、用地、相关设计等资料;将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
砂石土接管单位负责规划堆放点,规范接收、堆放、处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集中堆放点的安全及监管。
第八条 下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森林防火公路、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土产生并非法销售牟利的;
(二)以批复、批示或会议纪要、“临时采石场”“临时采砂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采矿的;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的;
(四)在临时用地范围擅自采矿的;
(五)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区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进行查处;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查处。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和沟通,凡发现有违规开采、处置、销售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凡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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