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设施。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农村公路包括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梁、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南川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研究、指导、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
第六条 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组织、管理、实施和指导。区交通局或其委托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区内县道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区交通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区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区交通局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坚持“奖优罚劣”的积极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既往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纳入当年农村公路统计年报,报送信息化平台,同时更新电子地图。
第四章 标准与设计
第十四条 区交通局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公路路网功能定位、经济地位,结合当地发展、地质地形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国家及市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农村公路新改扩建项目选线时要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占用一般耕地的需完善进出平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尽可能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涉及占用生态红线的,应符合相关占用规则。
第十六条 重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农村公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对于地形地质复杂、工程艰巨路段,经专题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
第五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力情况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交通局根据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将上级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批分次拨付。
第十九条 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鼓励条件具备的多个项目一并招标,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依法组织,招标结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复)。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施工。
第二十四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区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区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区交通局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区交通局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区交通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严格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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