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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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川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川财政发〔2024〕363号

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渝财规〔2017〕8号),经研究决定,制定《南川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川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区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区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区属企业),包括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及其配套办法。

(二)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批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预(决)算。

(四)管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五)组织实施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级部门作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及其配套办法。

(二)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决算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区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

收益。

(四)实施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属企业作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结合本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等情况,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

(二)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年度决算。

(四)按规定进行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实施绩效管理。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区级部门及区属企业上交,并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区属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

或出售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重点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本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区属企业改革、高质量发展等任务,并适时调整。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区属企业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区属国有资本经营体制改革和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包括支持区属企业战略重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等方面的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年度编制,纳入区级预算。

第十四条  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市级、区级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要求。

(三)区级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区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支持重点和方向。

(四)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政策和相关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收益预计入库数等情况。

(五)区级部门、项目相关绩效评价结果。 

(六)相关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财政局按照区级政府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区级部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和区级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区级政府预算体系编制,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批复至区级部门。

第十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提交项目安排的依据,并编报绩效目标,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收取入

库,区级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区属企业上缴。区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区级部门在本部门支出预算范围内,因特殊情况在执行中需要调剂变动的,按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级部门、区属企业应当对所属范围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执行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短收,应通过削减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第二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在下年度的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编制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相关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八条  区级部门按照布置要求,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区级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纳入区级财政决算体系编制,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区级部门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违纪

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牵头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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