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南川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川经信委发〔202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了《南川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南川工业发展能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南川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区级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重点用于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提升我区工业现代化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执行,牵头组织专项政策兑现的审核和监管以及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招商投资局、所涉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配合区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兑现进行审核。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预算管理相关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和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补齐产业链短板,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面提升产业能级水平。
(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做强做优做大,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促进科技产业化、产业科技化双向链接,持续厚植产业生成能力。
(三)支持做好工业发展相关的基础性保障,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降本增效、开拓市场,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落实有关政策等。
每年重点支持方向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年度预算情况,结合我区工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通过公开申报、单项安排、政府采购等形式遴选项目,采用事前补助、事后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在各项目申报通知等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申报资格和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南川区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无欠税、欠行政规费等不良记录;
(四)未进入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及此后的法定破产相关程序;三年内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该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其他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与拨付:
(一)申报受理。区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受理单位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原则上于当年3月1日—10月31日申报上个会计年度专项资金,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投资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限办理。
(二)项目审核。区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对相应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履约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召集区财政局、区招商投资局、所涉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开展联合审查。
(三)项目审定。区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在项目审核通过后将项目情况和资金兑付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四)资金拨付。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区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程序申请拨款,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园区财政体制改革完成后,园区内企业补助按改革后的财政体制管理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另有规定除外)。
(一)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复印件;
(三)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完税凭证、信用报告;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开业不足一年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七)其他申报材料。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协议期内的实施运营、履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挪作他用。若出现项目终止、撤销或变更,或按规定及协议约定应当退回、返还专项资金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程序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申报单位不得就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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