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川教发〔2022〕6号
各民办幼儿园、教育管理中心: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区教委、区财政局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园证照齐全,具备招生资质。
(二)符合南川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
(四)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三级及以上标准,且年度年检合格,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与所有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按照幼儿园收费备案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2倍。
(八)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1);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书、收费备案材料、食品经营服务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教职工购买医疗、失业、工伤、养老、生育等“五险”凭证复印件(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4月两个月);参保人员明细表;新入职人员和超龄人员的佐证材料;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年一次,结合年度检查和等级复审工作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资格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教委申报,由区教委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程序:
1.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区教委接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3.认定。区教委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和办法,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并作出“准予认定”和“不予认定”结论。
4.公示。对初步认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发文。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对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予以公告。
6.报送。区教委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委备案,并将幼儿园的相关信息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第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学年起享受各种奖补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加强幼儿园普惠实效及保教质量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年检、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规范使用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保教费收费标准需报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执行。延时保育费按照区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执行,伙食费按照零利润的原则,经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备案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收取的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对收取的伙食费,坚持做到“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根据文件规定,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据实收取。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以下扶持:
(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区财政将结合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补内容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保教费认定标准的机制。
(二)建立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在国培、市培、区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探索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机制,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三)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鼓励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行为,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明显下滑等问题,由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补助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区教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评估,由区教委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委员会南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川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教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2.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园 名 |
办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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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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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 |
电话 |
园长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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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情况(人) | |||||||||||||||||||||||
合计 |
园长(含正副) |
专任教师 |
保育员 |
专科及以上 |
持教师 资格证人数 |
其他 | |||||||||||||||||
收费情况 | |||||||||||||||||||||||
保教费(元/月) |
幼儿就餐(次/天) |
生活费(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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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模 | |||||||||||||||||||||||
类别 |
合计 |
托班 |
小班 |
中班 |
大班 |
混龄班 | |||||||||||||||||
班级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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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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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场地 |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面积㎡。 | ||||||||||||||||||||||
当年有无上级批评或处罚情况 |
有□,无□ |
按规定执行 工资标准情况 |
是□,否□ | ||||||||||||||||||||
当年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有□,无□ |
当年年检是否合格 |
是□,否□ | ||||||||||||||||||||
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 |
有□,无□ |
有无乱收费行为 |
有□,无□ | ||||||||||||||||||||
教管中心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教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2
重庆市南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幼儿园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学历 |
毕业学校 |
专业 |
教师资格证号 |
获教师资格证时间 |
职称 |
任教年限 |
联系电话 |
参保凭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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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按园长、专任教师(持证教师先填)、其他人员依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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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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