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观府发〔2023〕23号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
经研究,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 <全镇安全生产及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的通知》(大观府发〔2020〕4号)、《关于印发 <大观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大观府发〔2020〕65号)、《关于印发 <大观镇加大农村危旧房整治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 的通知》(大观府发〔2020〕57号)、《关于深化“十条措施”落实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大观府发〔2021〕115号),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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