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峰岩府发〔2026〕1号
各村,乡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峰岩乡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峰岩府发〔2021〕33号)、《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6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及清退工作的通知》(峰岩府发〔2025〕22号)、《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野外农事用火管控措施的通知》(峰岩府发〔2025〕24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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