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鸣玉府发〔2023〕31号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
经研究,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鸣玉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鸣玉府发〔2021〕64号)、《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鸣玉府发〔2022〕38号)、《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鸣玉镇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鸣玉府发〔2022〕47号),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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