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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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南川府发〔2013〕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精神,现就我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的“三条红线”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管理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59亿立方米以内;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66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92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8%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68以上。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到2020年,全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库)总量控制在水域纳污能力范围之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一)严格控制河流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河流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河流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河流和区域用水总量,按照“合理配置、计划供给”的原则,结合河流和乡镇(街道)实际,由区水务局组织制订河流和区域用水总量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建设项目取用河流、水库(塘、坝)或地下水必须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街道),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乡镇(街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三)加强水资源论证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类园区规划、乡镇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取用河流、水库(塘、坝)或地下水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取水量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防止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发生。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取用水行为。

(五)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取水许可、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强化矿泉水、地热水等取用水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对地下水超采地区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已投入使用的自备取水设施一律限期关闭和拆除。严禁企业将未处理、未达标的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地下,一经发现,严厉惩处。

(六)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区水务局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河流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等调度应当服从河流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服从。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适时试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服务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农业用水合理定价制度;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价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价格政策。

(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强化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抓好非农业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在线监管,逐步开展灌区取水计量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年取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用水大户进行在线监管;对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和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过年度计划取用水核准量的实行超计划取用水水资源费加价征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一律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三)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用水定额管理相关制度,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开展水资源论证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精细化管理,对取用水户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征收。建立取用水户监控名录、定期报表统计和不定期走访核查制度,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取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节水技术推广政策和技术标准,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各类灌区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区建设,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大力开展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工作,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名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用水器具。

(五)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将节约用水切实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农业、工业、城市生活服务业用水的管理。加大节水灌溉技术推广,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全面提升农业灌溉用水水平。推行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着力降低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不断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继续开展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创建,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排防污,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六)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建立非常规水源利用制度,出台利用非常规水源优惠政策,鼓励各行业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大力推广中水回用。推行园林绿化、道路喷洒等市政用水利用再生水,城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景观用水应设计和使用非常规水源。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估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严格遵循《南川区水功能区划》,建设项目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必须向区水务局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申请文件,从严核实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等部门要按照《南川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报告》的规定,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改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防治河库富营养化,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到控制指标。

(二)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并取得同意。严格依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坚决依法取缔。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一律限期拆除。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共供水备用水源。开展以饮用水源地为重点的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确保饮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四)保护河(库)生态健康。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流、水库生态健康。逐步开展河(库)以水量、水质和生态状况为重点的健康评估工作,定期发布重要河流、水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加强河(库)涵养林建设,开展河(库)及周边污染物清理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强化责任,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区考核办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参照重庆市对区县的相关考核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区水务局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规划、环保、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农业、经济信息、监察、法制、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区水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区政府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体制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加强河流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和入河(库)排污口的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推进各类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全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加强水文、水质、水行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文、水质监测和水行政监察管理能力。有关水文、水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水量、水质日常监测,监测数据作为区政府考核乡镇(街道)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水务、发展改革、公安、规划、环保、经济信息、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加强水资源和水行政执法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水资源管理和执法管理进行监督。加大水资源管理信息的公开力度,重点在取水许可、排污口监管、地表水源地和地下水、用水计划、节奖超罚、保护等环节,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水资源、水环境信息以及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进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内涵,普及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节水知识,强化人民群众的水安全、水忧患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大兴节约用水新风尚,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互监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不断总结交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经验,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案例。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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