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南川府发〔202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南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南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管理工作,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要求,结合南川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及建成区用地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城区范围内建成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3.《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二)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5.《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渝环〔2023〕106号)。
(三)其他政策文件及资料。
1.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等16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渝环〔2024〕24号);
3.《重庆市南川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
三、术语和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指根据管理需要,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
(四)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昼间和夜间。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划分原则
(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及重庆市相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将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同时将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以及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剔除后的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把多个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区域划定为一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线及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
(三)单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千米,实际划分中,可根据管理需求、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等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并进行说明。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五、划分结果
南川区共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5个,面积合计6.82平方千米,其中2、3、4、7、9、10、12、13、14、15号区域边界外有临时扩展区,后续根据范围内建筑施工实际情况按照临时扩展区划分原则,实施动态调整。划分结果见表1。
表1 南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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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划分范围描述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面积 (平方千米) |
噪声敏感建筑物 |
是否设置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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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周均为林地、耕地、空地等区域 |
1类 |
0.22 |
海棠山庄、永隆山新城翡翠谷小区、永隆山新城御府小区、奥园公园壹号小区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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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侧为纵四路,西侧为游路,东侧为隆化大道,北侧为空地 |
1类、2类 |
0.28 |
凤江晓月小区、新鸥鹏兰亭书香小区、巴蜀中学教育集团南川实验学校等 |
是,该区域西南侧 |
|
3 |
南侧为北环路,东侧为凤咀江,西侧为隆化大道,北侧为空地 |
2类 |
0.21 |
恒大滨河左岸小区、新东邦晓悦湾小区等 |
是,该区域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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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侧为纵四路、北环路,东侧为凤咀江,西侧为学堂路,南侧为公园绿地 |
1类、2类 |
0.57 |
金科良筑小区、龙济片区安置小区、师大桐栖学府小区、海怡天小区、区中医医院、龙济康复医院等 |
是,该区域东南侧、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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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侧为金佛大道,北侧为公园绿地、尹子北路,东侧为凤咀江,西侧为空地 |
1类、2类 |
0.48 |
金科世锦城小区、博翔誉峰小区、长和星街小区、康田东郡小区、双赢滨江一号小区、隆化实验幼儿园、景辉雅居东苑小区、隆化第一小学校(A校区)、区综合服务中心(1号楼、2号楼、3号楼、左裙楼等)、区青少年宫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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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侧为金山大道,北侧为金佛大道,西侧为学堂路,东侧为凤咀江 |
1类、2类 |
0.28 |
凤凰花苑小区、碧桂园翡翠蓝山小区、道南中学校(西校区)、西南大学南川实验幼儿园、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来游关居委卫生室、区征兵办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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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侧为渝南大道,南侧为金佛北路,西侧及北侧为凤咀江 |
1类、2类 |
0.16 |
城投天元小区、康田熙岸小区、玛瑙城花园小区、德凯中央花园小区、尹子祠文化公园等 |
是,该区域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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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侧为金佛大道,东侧为渝南大道,南侧为金山大道,西侧为隆化大道、凤咀江 |
1类 |
0.17 |
锦辉尚江郡小区、博赛苑小区、泽凯德馨小区、香格里拉西苑小区、西苑幼儿园、区人民检察院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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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北侧为金山大道,南侧为G65高速公路,东侧为南园路,西侧为空地 |
2类 |
1.09 |
庙堡顶小区、上江雅筑小区、泽凯德润小区、浦江明珠小区、泰园小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南川校区、南川兴川医院、西城派出所等 |
是,该区域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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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侧为金山大道,西侧为渝南大道,北侧为金佛大道,东侧为半溪河 |
1类、2类 |
0.88 |
恺撒皇庭小区、香格里拉花园小区、尚都会小区、同邦国际城小区、浦江上海城小区、南洋城小区、九都尚品小区、重庆宏仁一医院、书院中学校、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南城税务所等 |
是,该区域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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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北侧为金佛大道,南侧为铁路,西侧为南园路,东侧为南川火车站 |
2类 |
0.26 |
金易城市花园小区、金佛小区、明阳天下小区、龙城花园小区、区公安局、南城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支队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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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南侧为金佛大道,西侧为渝南大道,东侧、北侧为半溪河 |
1类、2类 |
0.64 |
泽京时代广场小区、西街佳苑小区、区人民医院、隆化第二小学校、泽京幼儿园、隆化第六小学校、区人民法院、区住房保障中心、西城街道办事处、区公路事务中心、小河嘴安置小区(南岸)等 |
是,该区域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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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西侧、南侧为半溪河,东侧为渝南大道,北侧为空地 |
2类 |
0.19 |
泽凯半岛北岸小区、泽京·南樾府小区等 |
是,该区域北侧、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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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西侧、南侧为凤咀江,东侧、北侧为绿地 |
2类 |
1.12 |
锦绣园小区、博赛豪庭小区、半山景苑小区、东街花园小区、世纪广场小区、隆化第四小学校、南川中学校、隆化第八小学校、瑞康宏仁医院、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 |
是,该区域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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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西侧为半溪河,南侧为铁路,东侧为空地,北侧为花山中路 |
2类 |
0.10 |
东方瑞景小区、东城明珠小区(A区)、南川中学校(初中分部)、区妇幼保健院等 |
是,该区域中部 |
六、管理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声环境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加强噪声污染源头防控。
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二)加强工业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四)加强交通噪声管控。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和铁路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五)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控。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2.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3.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
(六)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