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9年8月22日,我区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将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规划和落实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形成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力争在全区全面实现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
分类实施无害化处理
常年存栏生猪当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场,应当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以“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为原则自行实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或建立病死畜禽收储用房,有偿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处理;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过渡性屠宰场(点)、畜禽养殖专业户、农村散养畜禽户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可以采取就近深埋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或在保障病死畜禽运输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偿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处理。
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
根据实际可以引资建立无害化处理中心,或与市级规划设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区县对接协调委托处理,并制定处理、仓储、运输、收集、收费等环节制度,保障我区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正常开展。
建设病死畜禽收储点
根据各乡镇(街道)畜禽养殖实际,结合动物疫病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各乡镇(街道)要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设完善我区收储点。
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对因实施保险后病死亡的畜禽,必须集中到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处理后才能理赔,将“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理赔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