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高效便捷实施村庄建设项目,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 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发改农经〔2021〕951 号)等文件精神,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印发了《重庆市南川区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以规划为引领,项目布局不能突破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便捷高效推进项目实施,解决难点堵点。
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
(二)适用范围
原则上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审批的领域外均可施行简易审批,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3.村庄绿化、亮化以及农房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等村容村貌提升;
4.生活供排水及管网工程建设;
5.村组公路、入户道路等村内道路建设;
6.运动场、小型广场等文体活动设施和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场所的改扩建;
7.其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确定的项目范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等。
(三)优化审批程序
一次编制一次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
1. 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
3.政府直接投资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对于有资金申请需求的项目,须在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四)认真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1.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
2.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全区整体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
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由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项目。
3.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
(五)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1.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谋划实施村庄建设项目。
2.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
3.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
4.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
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5.项目法人要严格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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