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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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川发改委发〔2021〕5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渝发改农经〔2021〕951号)工作要求,现将《重庆市南川区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南川区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暂行)》

      2.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发改农经〔2021〕95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

       〔2020〕1337号)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南川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南川区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渝发改农经〔2021〕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适用范围

原则上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审批的领域外均可施行简易审批,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3)村庄绿化、亮化以及农房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等村容村貌提升;

(4)生活供排水及管网工程建设;

(5)村组公路、入户道路等村内道路建设;

(6)运动场、小型广场等文体活动设施和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场所的改扩建;

(7)其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确定的项目范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等。

三、优化审批程序

对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材料,严格按照“一次编制一次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要求,通过并联审批等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加快审批进度。

(一)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

(三)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资金申请报告需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四、认真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

(二)全区整体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四)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

五、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一)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

(二)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

(三)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四)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五)项目法人要严格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完善项目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附件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渝发改农经〔2021〕951号

         



转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

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林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转发你们,经与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研究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原则上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审批的领域外均可施 行简易审批,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 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主要包括: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村庄绿化、亮化以及农房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等村容村貌提升;

生活供排水及管网工程建设;

村组公路、入户道路等村内道路建设;

运动场、小型广场等文体活动设施和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场所的改扩建;

其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 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确定的项目范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等。

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以上基础上增加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二、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市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的要求,以流程 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短为目标,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在2021 年底前制订并发布实施项目简易审批的审批核准、备案流程 和审批核准、备案内容,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应的市级 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一次编制一次审批,限时办结 一窗出件"的审批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范本,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符合审批要求,项目合并审批 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加审查环节,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三、加强指导监督和宣传总结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配套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 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监督,切实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 设。同时,要注重宣传和经验总结,对取得的进展、成效及时加

以总结凝炼,为全市乃至全国提供案例参考和典型经验。



                                                                       

                                                                     202189

附件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发改农经〔2020〕1337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局、委):

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五、合理确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

六、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 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

七、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

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 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 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 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 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 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 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 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 “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 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 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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