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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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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通告》划定了我区森林防火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其中: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神龙峡景区、金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山王坪喀斯特国家生态公园、楠竹山森林公园、顺龙山森林公园、睡佛山森林公园、乐村森林公园以及城周森林屏障为森林高火险区。

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区域落实森林防火管控措施。

(二)《通告》规定了我区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其中:“春节”“春耕时节”“清明节”“劳动节”“秋收时节”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期间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

(三)《通告》明确了相关规定。一是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卡)的检查登记并扫描重庆市森林草原防火一码通二维码进入林区;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二是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应当在其经营(管理)区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电话:023-71646119),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

四是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全区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森林防火重点时段监管(即: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春耕秋收时节),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灾,属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野外用火等相关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金佛山林场、乐村林场、林木良种场以及林地承包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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