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依据
《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是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区政府与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修订)》及补充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目标任务
“助保贷”是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和融资模式。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贷款,通过银政协作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创新渠道,也是落实国家和重庆市稳增长的配套措施。主要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以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发放。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目标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主要内容
1.建立助保金池。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助保金池,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入池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不超过助保金池资金的10倍。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为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5%。
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南川支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账户内(政府风险补偿部分)产生的利息按每笔保证金到期转存日缴入区财政国库。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该账户内的补偿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续的期间至企业对建行南川支行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贷款企业本息结清后,区“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助保金账户内资金。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3天)。建设银行可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2.助保贷实施条件。在南川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南川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建行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客户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愿意配合建设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应在建设银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结算户,企业总结算金额的比例应与贷款金额相匹配;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例外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负责核准。
3.助保贷担保方式。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如需调整,由建设银行南川支行和助保金管理机构另行协商;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5.助保贷款操作流程。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与区政府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修订)》。客户筛选:贷款客户主要从“目标企业池”中筛选,入池企业可由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和建设银行南川支行双方各自推荐。受理准入: 拟加入区“目标企业池”的企业填写《“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凭证(需加盖公章)、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需加盖公章),报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按“目标企业池”入池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企业进入“目标企业池”。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每月不定期对申请入池企业审批一次,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同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名单报合作银行备案。客户调查: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依据建设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客户评价:
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且在建设银行未评级的客户,建设银行评价人员运用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评分卡对其进行评价,对企业经营与信用状况、企业主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在建设银行的账户结算等指标进行综合打分,60分以上客户予以准入。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银行评价授信人员组织信用评级、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贷款申报: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报书》,按“速贷通”业务申报流程进行申报。按评级管理办法评级的企业,需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额度项下业务支用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报书》进行申报。贷款审批: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审查备案: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经评审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经办机构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缴纳助保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设银行经办行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助保金交存至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合同签订: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建设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附贷款合同、助保金缴纳凭证等)。
6.贷款回收管理。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助保金代偿:企业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3天,建设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建设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区政府和建设银行按各50%比例分摊。债务追偿: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设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各按50%比例返还银行债权和风险补偿金所承担损失,若有剩余再返还已代偿的助保金。助保金返还机制:首次贷款到期正常还款后,如需续贷,贷款额度不增加则不再缴存助保金,贷款额度增加的部分另行按规定交纳助保金。助保贷客户全部贷款还清后,助保金不予退还。
7.贷后管理。中国建设银行南川支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助保贷”业务贷后检查;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期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助保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应与建设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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