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原则
1.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需满足保障要求,完成室内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主要面向我区行政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
2.申报主体:国有企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运营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等。
3.项目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存量为主,支持通过改建、新建等方式筹集。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以政策为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闲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安置房及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房屋等。
(2)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改造。
(3)新建配建。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配建。
(二)申报认定流程
申报单位向我委提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愿,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资料→我委初审→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会审→报区政府审批→我委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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