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市《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相关规定,按照区领导安排,结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专题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过程
我区土地征收中心多次到镇(街)村社开展调研,并多次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会商讨论,同时参考周边主城新区标准,根据制定依据结合我区实际起草该实施办法,期间于2021年6月2日通过南川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十五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021年6月初,委托重庆衡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预期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基本可控,对《实施办法》中具体条文和标准等未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经与其他相关部门商讨及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附表7个。
(一)第一章总则(1-3条)。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相关单位和部门职责。其中第三条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区县政府的征地主体责任,细化了各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4-12条)。规定了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房屋补偿、青苗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林木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第七条制定了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6000元,该标准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了1000元;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原则。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13-18条)。规定了征地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原则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其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结合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分别列举了人员安置范围和不予安置的情形;第十五条调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第十六条安置对象明确由村社拟定后,由镇街初审,并再由公安、农委等相关部门会审把关。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19-30条)。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二条授权区政府另行制定自建住房宅基地补贴,我区按征地区片地价结合应安置人员和自建房面积制定了补助标准3人及以下9000元,4人12000元,5人及以上15000元(此方式曾在2017年以前的高速公路、铁路、高压线等线型工程房屋拆迁中适用过);第二十三条明确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与市级部门规定统一标准,但我区房屋现状为人少房多,该标准让被拆迁户短时间内接受有一定难度;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
(五)第五章附则(31-35条)。明确了“长期生产生活”的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补偿安置费用支付、评估机构的确定、大中型水利水电政策适用、本办法施行时间及原实施项目的处理办法。
四、意见征求及吸纳情况
在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分别征求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林业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吸纳及修改情况:
(一)根据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南川司法文审〔2021〕4号)的第一项审查意见:“该办法第三条涉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内容建议根据其三定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厘清职能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厘清了《实施办法》第三条相关单位职能职责。
(二)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修改意见,结合市《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纳了该意见,明确了《实施办法》第五条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明晰了《实施办法》第六、七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兑付、管理使用的问题。
(三)根据区林业局《关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结合市《安置办法》及渝府发〔2021〕14号文件的要求,调整了《实施办法》第八条灌木林及其他林地林木及附着物的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确保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不低于8000元/亩。明确了补偿资金兑付、管理使用的问题。
(四)根据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南川司法文审〔2021〕4号)的第二项审查意见:“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对未取得不到产权证书房屋的认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合市《安置办法》及各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了《实施办法》第九条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认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明晰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中房屋补偿分类指代不清的问题。
(五)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修改意见,结合市《安置办法》的规定,采纳并修改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拟定的“四个原则”。
(六)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修改意见,取消了附件1(南川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类。
(七)根据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南川司法文审〔2021〕4号)的第四项审查意见:‘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符合我区宅基地分户条件且已分户居住的除外’。可能存在一处宅基地住房中可能存在两户或者多户的情形,可能增加搬迁成本,建议征求房屋管理部门及户籍管理部门的意见”,结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修改意见,调整了宅基地分户的表述。
(八)关于《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中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与市《安置办法》不一致的意见建议,若采用市《安置办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方式,将增加安置成本,结合我区房屋安置和租房市场现状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标准,建议沿用现行以户为单位按人计发的方式。所以未采纳该意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