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至2021年9月1日,我局通过南川区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草案)》意见。
截至公告期满,我局共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共计4条意见,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编制技术单位进行研讨。经过专家研讨后认为该4条意见均在规划中涉及,因此不予采纳,同时也形成了《采纳情况说明》,对提出的几点意见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意见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理念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精神,建议仔细梳理南川区现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公众有环保投诉的问题应加以回应,并在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给出先期预防措施。
采纳情况:未采纳。规划前期研究报告已经系统梳理了南川区现存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并结合“十四五”期间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措施并纳入规划任务中。在规划文本第一章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挑战中梳理了问题,在后面的任务章节提出了预防和治理措施。
意见二:生态项目的建设,特别是风电项目建设应主动对接重庆市风电规划及风电规划的环评,并在本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明确风电禁建范围,如国家级森林公园、市级森林公园范围、自然保护区等不得规划风电项目。凡属符合风电规划及规划环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明确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无论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在环评阶段均应提出须有公众参与的要求,其公众参与的样本数须有代表性、有效性、合理性。
采纳情况:未采纳。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控要求在国家和市级层面有具体的法规和政策,南川区“三线一单”也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提出了具体要求。风电项目建设只是众多建设项目中的一个类别,本规划在第五章第一节和第二节中已经针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提出了整体要求,没必要再单独对风电提出要求。
意见三:建议对水江化工园区规模提出适度控制要求。后续引入企业应明确引入用水量小、排水量少及VOC、SO2、NOx、颗粒物贡献均小的企业。对已入住企业及拟引进企业应提出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并有严格日常监管要求。化工园区内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能仅以满足达标排放为目的,应结合南川区生态环境、旅游发展环境、康养发展环境提出逐年减排的终极目标的建议要求。
采纳情况:未采纳。工业园区水江组团已经编制规划环评,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水江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16〕716号),规划区土地资源、能源及水资源等能满足规划区发展需求,资源承载力总体可支撑园区规划的实施;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可满足规划区工业发展需要;近期鱼泉河环境容量能够满足组团污染物排放负荷的要求,但远期氨氮超标,规划区地下水环境脆弱且部分受到污染,存在水环境制约因素。规划环评提出了具体的生态环境管控措施,成为法定依据。本规划文本在第四章和第六章中明确了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的环境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管控要求。
意见四: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应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应把饮用水源陆域保护范围山脊线内的已关闭矿山、未关闭矿山的生态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造成对饮用水源污染的影响写进本规划,并加以实施;对生态恢复措施不到位的矿山也应提出限时整改完成的要求。同时也应将其他不涉及饮用水源的已关闭或未关闭矿山未开展生态恢复或恢复不到位的矿山纳入“十四五”规划加以督促落实对生态环境的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落实应在本“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有完成验收时间及效果的要求。
采纳情况:未采纳。本规划文本在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均有详细的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控和保护措施。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设置一段加快实施关闭矿山生态修复,重点针对历史遗留采煤沉陷区、关闭矿山区域以及部分影响区存在的生态与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关闭矿山生态修复的任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逐年下达,逐年考核验收,不宜在本规划中提前自己确定具体任务。
针对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我局第一时间向反馈人表示了感谢,经专家研讨后及时将采纳情况作了说明并回复给意见反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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