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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3-00021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告〔2023〕6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5-31 [ 发布日期 ]2023-05-31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南川府告〔2023〕6号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受国家保护。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三、我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黑叶猴、林麝、大灵猫、小灵猫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猕猴、毛冠鹿、豹猫、红腹锦鸡、白鹇、红嘴相思鸟、大鲵、金佛拟小鲵、岩原鲤等。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乌梢蛇、红点齿蟾等。

四、我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银杉、麻栗坡兜兰、红豆杉、南方红豆杉、光叶珙桐、银杏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有罗汉松、篦子三尖杉、鹅掌楸、楠木、红椿、南川木波罗等。市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金佛山兰、南川升麻等。  

五、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我区纳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的21条河流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全年禁止一切捕捞行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

六、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黎香湖国家湿地公园、泓湖(大石包)市级湿地公园、乐村市级森林公园、楠竹山市级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金佛山风景名胜区所属区域,为我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七、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保护野生动物的,应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八、禁止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捕鸟网、地弓、弹弓、刺网、拖网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笼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确需枪猎、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九、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十、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十二、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南川府告〔2020〕100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区林业局,023-71647699;区农业农村委,023-71422157;区公安局,023-81111196。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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