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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6-000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发〔2026〕1号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成文日期 ]
2026-01-15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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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南川府发〔2026〕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规定

(一)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生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二)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四)禁火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五)“春节”“春耕时节”“清明节”“劳动节”“秋收时节”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非禁火时段如遇高火险天气,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凡违反本令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存在违反本令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举报(报警),举报(报警)电话:023-71647699(区林业局)、110(区公安局)、023-71646119(区应急局)。

六、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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