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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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川文旅委发〔202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现将《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其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应急广播系统,是指利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构建覆盖全区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体系。区级播控平台(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设在重庆市南川区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区融媒体中心);镇(街)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村(居)委会。

第二条 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证应急广播覆盖网络和信息内容可管可控、安全可靠,在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与内容审核

第三条 应急广播系统以满足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行政管理、日常宣传、应急信息快速发布为目标,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做到日常广播与应急信息播发有机衔接。

(一)日常播出由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满足群众收听广播需要。

(二)应急播出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和调度指挥的要求,提供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和应急指挥调度服务。

第四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严格按照《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和相关规定进行审签,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禁止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所有发布信息均应建立播出日志,播放内容材料必须存档备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数字应急广播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数字应急广播体系的监督指导、区级播控平台的管理使用,负责日常播出、应急信息发布和安全播出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系统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设施设备安全、播出安全。

(三)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管理,明确专(兼)职人员对各终端通信情况定期进行监听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六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要规范使用,按时完整、准确转播上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未经批准不得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第七条 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禁止与互联网连接。未经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其他信号源。

第八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九条 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属公益性设施设备,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区、镇两级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应急广播体系制作、播放下列内容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应急广播)

申请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申请发布时间与频次

拟发布区域

发布内容

标题:

具体内容: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

意见

区委区政府

意见

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日常广播)

申请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申请发布时间与频次

拟发布区域

发布内容

标题:

具体内容: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

意见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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